出具户籍类证明 5月起常州全市通办

来源:常州日报 发布日期:2023-05-15 11:38:08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顾燕

近年来,常州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规范和部署要求,持续深化户政“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户籍类证明出具工作,自今年5月起启动出具户籍类证明全市通办工作,进一步方便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户籍类证明。

据介绍,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机关开具户籍类证明的,应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4类:户籍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曾经同户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据了解,以往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出具户籍类证明,需要前往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这对于本市跨区生活、工作的户籍居民来说,存在较多的不便。全市通办后,本市户籍居民可以在任意公安派出所及户政办事大厅等户籍业务受理和登记部门就近申请,由受理窗口和纸质户籍档案保管单位协同出具户籍档案证明,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对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受理地公安机关当场出具证明。申请事项需要调查核实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的,受理地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据实出具证明。申请事项需要受理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纸质户籍档案保管单位等协作办理的,本市通办的在2个工作日内、省内或跨省通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

同时,居民也可在线上申请办理,通过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在线申请办理申请的,户籍地公安机关于申请人成功提出申请后5-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通过“苏服办”APP、“常州公安微警务”公众号等平台申请的,受理地公安机关于申请人成功提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根据申请人需求预约线下办理、当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将纸质材料送达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将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等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需要说明的是,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机关不再出具证明。主要包含以下9类项目: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此外,不再出具证明的还包括以下5类事项: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曾经同户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另外,以下证明公安机关不予出具:未落户证明;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健在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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