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2、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占有质物。
3、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3、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5、4、优先受偿5、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6、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7、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9、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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